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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2016-04-28 09:57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武汉交通职业学院保卫处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校内集体户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单位集体户口的登记、迁移、注销以及身份证、边境证。协助派出所掌握本单位集体户口变动情况,向本单位人员进行遵守户口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三条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法律性很强的工作,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指导、帮助,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入户与管理 

第四条入户人员及条件:

凡分配、调入我校工作,没有单独立户的教职工和被我校正式录取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入学新生的有效证件为: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二)教职工的有效证件为:学校人事处证明、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省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签发的准予入户证明,经区公安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入户。

第五条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户口性质等内容必须齐全,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或报到证上姓名相一致,身份证编号必须完整、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注明具体省、市()

(三)迁移证上必须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编写的身份证编号,否则不予入户。

(四)迁移证应盖有当地派出所公章及承办人专用章。

第六条入户程序:

(一)新生到校后,在户口迁移证右上角用铅笔写上专业、班级和身高,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相片,一并上交学校保卫处。

(二)其他人员持规定证件直接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户口迁移证丢失,省内的本人可直接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外省的先由我校辖区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然后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方可给予登记入户。

第三章户口底页借用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户口底页: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边境证、公证等。

第九条教职工凭身份证或工作证,办理借用户口底页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如需延长时间应及时说明。

第十条户口底页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持户口底页清洁、完整。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三)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保证按时交还。

第十一条需开具户口、身份证证明的,可到保卫处办理。

第四章身份证的办理 

第十二条身份证的办理范围:凡户口迁入我校属于集体户口的学生和教职工均可向保卫处申请办理身份证。

第十三条身份证的办理程序:

(一)新生入学在办理完户口落户手续后,方可办理身份证。

(二)新生办理身份证,应由保卫处统一组织登记和照相,办理后一般需三十个工作日方能领取。。

第五章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户口迁出手续的办理:

(一)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持本人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到保卫处申请领取户口底页再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本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报到证,经保卫处审核后方能迁出,暂不能迁出的为滞留户口,按有关规定可在学校保留两年,两年后,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二)退学的学生凭学校有关退学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教职工工作调动,凭接收单位所在公安机关签发的同意入户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教职工申请单独立户的凭个人申请及派出所证明办理户口迁移。

(五)如遇特殊情况,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要求变更户口迁往地址,必须持新报到证,向保卫处申请办理。

(六)凡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由个人申请,经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到辖区派出所更换迁移证;户口迁移证遗失,到迁出地辖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个人申请,经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可以补发新迁移证。

第六章户口注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被逮捕,按逮捕机关通知办理。

(二)死亡,持死亡通知书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四)下落不明超过一年者,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因国家政策和规定发生变动,则以变动后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武汉交通职业学院保卫处。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修订,于20144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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