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宿舍安全,防止各类案件发生,对学生宿舍的治安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有关二级学院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其它房间和床位。
第二条 宿舍内一切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员的管理。非本宿舍人员进入宿舍时,应主动向管理员说明登记,经许可后方可入内,并严格遵守宿舍的有关规定。小商小贩严禁入内。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三条 男女生不得互串寝室。宿舍内不得有不文明行为。不得随意留宿任何外人。确需要留宿的亲属必须经管理员同意,并报保卫处登记后方可住宿。
第四条 严格遵守宿舍作息时间。严禁大音量播放音响、大声喧哗、怪叫、吹口哨等。正常的娱乐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熄灯后必须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第五条 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行为。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和各类凶器。严禁传播收看黄色淫秽音像制品。
第六条 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破坏、改变原有的用电设备线路。用电设备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宿舍管理人员或基建维修科进行维修,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严禁破坏和随意移动消防器材。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含烟花炮竹)。严禁使用明火和在床上点蜡烛。
第八条 学生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学生离开宿舍或休息时,应锁好门窗、抽屉。寝室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寝室内如发现不正常情况及各类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向管理员或保卫处报告。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其情节、后果轻重予以纪律处分。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