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精神,完成好大学生征兵光荣政治任务,特制定此激励办法:
一、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1. 同等条件下,对积极报名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优先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重点培养对象。
2. 对当年入伍、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且成绩全部合格的应届毕业生,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3. 对应征入伍学生,其在部队政治表现或成绩可视同思政课、体育课学分,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在校期间如有部分课程不合格的,可在走兵前由学校或所在学院安排时间单独对其提供补考机会。
4. 在校生(含新生),其入伍经历和成绩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可视同顶岗实习成绩。大三学生经本人申请并达到毕业要求,可办理顶岗实习手续,按正常毕业时间取得学历证书。
5.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后可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
6. 在校生(含新生)入伍服兵役,可按规定办理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7. 应征入伍学生享受教育部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军入伍在学费代偿和学费补偿、退役就业服务、学历深造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考核与奖惩
8.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应带头响应参军入伍政策,带头报名应征入伍。
9. 在新兵检疫复查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服役的,学校接受其复学;入伍后因政治或拒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或在服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不予复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0. 对征兵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年度考核加分;对征兵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到位的部门,由校领导对主要责任人约谈;未完成征兵任务的部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11. 对在兵役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的部门和个人,一经发现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
本办法由武装部征兵办公室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